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现发布宣城市2019-2020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适用核定计算四项成本扣除标准(详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宣城市2019-2020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公平税收负担,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遵从度,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宣城市2019-2020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我市2019-2020年适用土地增值税核定计算扣除四项成本单位面积金额标准予以明确。
二、四项成本具体含义
“四项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公告》制定程序
通过确定测算工作方法,开展调研测算,科学选定样本,以造价站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人工及主要用料单位消耗指标与价格,测算出宣城市2019-2020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扣除标准。召开内部讨论会、纳税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研究审定等程序,确定宣城市2019-2020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计算扣除四项成本单位面积金额标准。
四、其他事项
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超过本公告发布的四项成本单位面积金额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据实扣除。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等。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类型超出本公告附件列举的项目类型范围的,如专业市场等,不适用本公告。
五、实施范围
本公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六、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