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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三旧”改造税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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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揭阳市财政局 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揭阳市“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税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全市加快推动“三旧”改造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揭阳市财政局、揭阳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写了《揭阳市“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向市级相应主管部门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揭阳市财政局揭阳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9月28日
揭阳市“三旧”改造税收指引

目    录
第一类:政府收储模式 4一、情况描述 4二、典型案例 4三、税务事项处理意见 4(一)被征收方(原权属人) 4(二)受让方 7(三)工程施工方 10
第二类:农村集体自行改造模式 11一、情况描述 11二、典型案例 11三、税务事项处理意见 12(一)被征收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12(二)受让方 14
第三类:企业自行改造模式 16一、情况描述 16二、典型案例 16三、税务事项处理意见 16(一)不动产权属人 16(二)工程施工方 19
第四类:村企合作改造模式 19模式一:土地整理后出让 19一、情况描述 19二、典型案例 20三、税务事项处理意见 20(一)集体土地使用方 21(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1(三)合作方 23(四)土地受让方 23
模式二:土地整理后以复建地块集中安置 26一、情况描述 26二、典型案例 26三、税务事项处理意见 27(一)被征收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27(二)土地受让方(开发企业) 28(三)工程施工方 32
根据我市现行“三旧”改造模式发展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揭阳市财政局、揭阳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写了《揭阳市“三旧”改造税收指引》。本指引将我市“三旧”改造分为四种改造模式,第一类为政府收储模式、第二类为农村集体自行改造模式、第三类为企业自行改造模式、第四类为村企合作改造模式,其中村企合作改造模式又分为土地整理后出让、土地整理后以复建地块集中安置两种改造类型。
本指引主要覆盖上述四种模式,基于每种模式的典型案例梳理相关税务事项,用于指导我市“三旧”改造项目的涉税管理。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一类:政府收储模式
一、情况描述收储模式是指政府征收(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下同)、收购储备土地并完成拆迁平整后出让,由受让人开发建设的情形。
二、典型案例我市某旧厂房拆除重建改造项目,原厂房用地由政府收回后以公开出让方式引入投资者Z房地产公司进行改造。具体为:(一)政府依照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收回原厂房用地,并向原厂房权属人(被征收方)支付补偿(货币及房产置换等方式)。(二)经政府委托的施工企业对该土地进行建筑物拆除、土地平整等整理工作后,政府通过公开方式出让土地。(三)Z房地产公司(受让方)竞得土地后,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产安置回迁户。
三、税务事项处理意见该典型案例税务事项涉及三个纳税人,即被征收方、土地受让方和工程施工方。涉及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一)被征收方(原权属人)被征收方的厂房用地被政府征收(收回),并取得相应补偿(货币、实物等)。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收回房地产的,免征其土地增值税。
3.契税(1)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八条第(四)项及《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粤府函〔2007〕127号)规定,被征收方的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异地或原地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4.企业所得税(1)符合政策性搬迁规定情形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处理:企业应当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不超过五年)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2)不符合政策性搬迁规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含货币或非货币),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受让方受让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
1.增值税(1)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2)受让方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安置房产的增值税处理,按房产接收方式的不同,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1直接移交方式。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将安置房产首次登记到政府指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受让方属于为政府无偿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2无偿移交方式。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无偿移交安置房产,属于无偿转让不动产,应按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如配套建设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属于视同销售。○3政府回购方式。受让方通过转移登记将安置房产的权属办至政府指定回购单位名下,应按现行规定(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安置房产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按房产接收方式的不同,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1)直接移交方式。其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确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扣除。(2)无偿移交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的规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3)政府回购方式。出让合同(公告)约定按照不低于成本价移交的,据此确定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3.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承受者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契税计税依据应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安置房费用、拆迁补偿费等应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4.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支出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进行税务处理。安置房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按房产接收方式的不同,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1)直接移交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配套建设的相关支出应单独核算,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2)无偿移交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对无偿移交行为视同销售,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政府回购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取得的相关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工程施工方工程施工方提供建筑物拆除、土地平整等劳务。
1.增值税工程施工方提供建筑物拆除、土地平整等服务,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等各项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从事上述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类:农村集体自行改造模式
一、情况描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属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通过招标方式引入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或者自行组织完成改造范围内改造意愿征询、土地房产调查、搬迁补偿、土地平整等土地前期整理事项,在达到土地出让条件后由政府以协议出让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全(独)资公司。
二、典型案例我市Z村集体自行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包括一宗原建成酒店用于出租的集体土地(证载土地使用权人为Z村经济联合社,土地用途为酒店用地)及若干宗村民住宅地(土地证载土地使用权人为Z村村民,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Z村经济联合社(或全资子公司)与涉及到的村民签订改造补偿协议后,由经济联合社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将集体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报批材料按程序上报,并获批准转为国有后,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协议出让给Z村经济联合社全资成立的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其用于项目开发建设。
三、税务事项处理意见该典型案例税务事项涉及两个纳税人,即被征收方和土地受让方。涉及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被征收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并交由政府出让,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按规定可免征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征转国有用地手续,未发生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3.企业所得税(1)符合政策性搬迁规定情形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处理:企业应当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不超过五年)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2)不符合政策性搬迁规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含货币或非货币),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受让方受让方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增值税受让方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2.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发企业向村集体或村民直接拆迁补偿款,确认为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1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发企业支付的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应一一对应。
3.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4.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支出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进行税务处理。
第三类:企业自行改造模式
一、情况描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选择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或由企业自行对土地进行平整并达到土地出让条件后,由政府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给该企业。或者,在不实施拆除重建的情况下,由企业按照经批准的规划用途自行实施“微改造”。
二、典型案例我市N企业的旧厂房改造项目,由其自行出资,按照原址升级、功能改变的模式实施改造。由N企业通过向政府补缴地价,将土地用途由工业用途改变为居住用途,并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自行拆除重建。三、税务事项处理意见该典型案例税务事项涉及两个纳税人,分别是不动产权属人和工程施工方。涉及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不动产权属人不动产权属人通过向政府补缴地价,将土地用途由工业用途改变为居住用途,并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行进行改造开发。
1.增值税不动产权属人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2.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及《揭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的规定,工业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的50%。不动产权属人通过向政府补缴地价,将土地用途由工业用途改变为居住用途,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由工业用地税额标准改变为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
3.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自行改造企业补缴的地价款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87)粤税三字第6号)的规定,自行改造企业扩建、改建装修后的房产在下一个纳税期按扩建、改建、装修后的房产原值计税。
4.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行拆除旧厂房支付的土地平整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
5.契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的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6.企业所得税企业改造完成作固定资产自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条件且原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的,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改变土地用途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发生的相关支出,按无形资产摊销处理。
(二)工程施工方工程施工方提供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
1.增值税工程施工方提供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等各项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从事上述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四类:村企合作改造模式
模式一:土地整理后出让
一、情况描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属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通过招标方式引入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由合作方先行垫资完成改造范围内改造意愿征询、土地房产调查、搬迁补偿、土地平整等土地前期整理事项,在达到土地出让条件后交由政府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出让分成或返还物业,合作方按土地整理协议取得相应收益。
二、典型案例我市R村经济联合社与A企业(合作方)签订土地整理协议,由合作方开展项目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包括以货币支付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费用及其地上建筑物补偿的拆迁补偿费用、搬迁费用,聘请工程施工方开展场地围蔽、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工作等。(一)完成地上房屋拆迁和土地平整后,该村经济联合社向市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获批转为国有土地后,R村经济联合社委托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公开交易,引入H开发企业(土地受让方)作为改造主体进行改造。
(二)H开发企业(土地受让方)向政府支付地价款,并与R村经济联合社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合作开发协议取得部分改造物业,合作方按土地整理协议取得相应收益(包括拆迁费用与合理利润)。(三)H开发企业(土地受让方)按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改造后,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将约定物业无偿移交R村经济联合社。
三、税务事项处理意见该典型案例税务事项涉及四个纳税人,分别是集体土地使用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方和土地受让方。涉及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集体土地使用方
1.增值税集体土地使用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而收到违约费用、拆迁补偿费用、搬迁费用等经济利益,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1)符合政策性搬迁规定情形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处理:企业应当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不超过五年)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2)不符合政策性搬迁规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含货币或非货币),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按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无偿从H开发企业(土地受让方)处取得部分建成物业。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并交由政府出让,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按规定可免征增值税。
2.契税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八条第(四)项及《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粤府函〔2007〕127号)规定,被征收方的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异地或原地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3.企业所得税无偿取得建成物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合作方合作方向集体土地使用方支付土地前期整理费用,聘请工程施工方完成场地围蔽、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等费用,并取得相应收益。
1.增值税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提供建筑物拆除、土地平整等服务,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合作方完成场地围蔽、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等工程取得的各项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从事上述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土地受让方1.增值税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受让方将约定物业无偿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无偿转让不动产,应按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土地受让方无偿移交约定物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发企业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支付货币补偿,确认为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1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发企业支付的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应一一对应。
3.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承受者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4.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支出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进行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对无偿移交行为视同销售,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模式二:土地整理后以复建地块集中安置
一、情况描述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申请转为国有土地,分为融资地块与复建地块,并与开发企业合作实施改造。
二、典型案例(一)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项目实施方案后,按程序报送有权机关审批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交易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参与改造。(二)在完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报批材料按程序上报,经批准转为国有后,复建地块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给X村集体经济组织,融资地块由政府协议出让给开发企业。(三)开发企业按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对融资地块实施改造,并承担复建地块物业建造及河涌整治、打通消防通道等工程成本。复建地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物业权属始终在X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未发生权属转移。(四)X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复建地块业主单位,复建地块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复建物业的设计、建造、安装、装修装饰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开发企业委托施工企业负责,相关费用支出也由开发企业实际负担。设计、施工企业向开发企业开具发票。
三、税务事项处理意见该典型案例税务事项涉及三个纳税人,分别是被征收方、土地受让方(开发企业)和工程施工方。涉及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被征收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税。
2.契税村民受让房屋,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八条第(四)项及《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粤府函〔2007〕127号)规定,被征收方的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异地或原地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3.企业所得税(1)符合政策性搬迁规定情形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处理:企业应当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不超过五年)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2)不符合政策性搬迁规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含货币或非货币),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土地受让方(开发企业)情形一:开发企业取得融资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以建造复建地块房产为代价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
1.增值税开发企业取得融资地块土地使用权并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开发企业承担复建地块物业建造及河涌整治、打通消防通道等事项,且复建地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物业权属始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属于无偿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2.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契税计税依据为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安置房费用、拆迁补偿费等应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3.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发企业承担,复建地块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复建物业的设计、建造、安装、装修装饰和竣工验收工作及河涌整治、打通消防通道等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确认为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1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发企业支付的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应一一对应。
5.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复建地块相关支出)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进行税务处理。
情形二:开发企业支付货币性质的拆迁补偿费用于建设复建物业开发企业向G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支付货币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复建物业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施工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工作,相关费用支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负担。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开发企业向G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支付货币补偿可作为拆迁补偿费用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2.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开发企业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支付货币补偿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3.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发企业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支付货币补偿,确认为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1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发企业支付的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应一一对应。
(三)工程施工方工程施工方提供建筑物拆除、土地平整等劳务。
1.增值税工程施工方提供建筑物拆除、土地平整等服务,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等各项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从事上述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情形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复建物业分配给村民(被拆迁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三旧改造方案中约定按照合理价格(不低于成本价)移交视为有合理理由。村民受让房屋,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八条第(四)项及《关于解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批复》(粤府函〔2007〕127号)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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