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规定,废止《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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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规定,废止《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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