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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异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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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新余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异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起草了《新余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异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2月20日至12月27日。
2.信函方式邮寄至:新余市仙来西大道100号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邮寄时请在信封上注明“《新余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异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新余市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异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结合我市实际,遵循公平、简便和效率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异议,是指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纳税人申报的工程造价计税成本高于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新余市2008-2017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的公告》计算的工程造价计税成本,税务机关按计算的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核定应纳税额;纳税人对上述核定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有异议的,提供证据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 纳税人应如实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提交虚假清算资料的法律责任,并有权提出异议处理申请。第四条 纳税人对本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核定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有异议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并填写《新余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异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该项目清算团队。清算团队收到纳税人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合议,对纳税人提出异议理由的合理性进行集体审议,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
第六条 经集体审议、现场勘查认定纳税人异议申请证明材料充分、理由正当的,予以调整。上述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形:(一)项目所在地地质结构异常,需额外发生天然基础等主体建安成本的;(二)户内装修程度明显高于一般精装房,装修所用材料为高档品牌的;(三)项目的室外环境、绿化工程品质明显高于一般小区的;(四)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第七条 经集体审议、现场勘查无法确定异议理由合理性的,纳税人可提交市税务局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造价成果文件,或者由纳税人自行聘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需为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会员单位)出具造价成果文件。以上两种方法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纳税人提交的本办法第四条所述证据材料后,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第八条 经上述争议处理无论是否调整工程造价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均需填写《新余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异议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异议处理决定书》”)(附件2),以《异议处理决定书》列明的工程造价计税成本进行扣除。
第九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依《异议处理决定书》出具的清算结论不服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先行缴纳清算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附件:附件1

新余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异议处理申请表


附件2

新余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异议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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