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桂税发[201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
一、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若干税收政策和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桂地税发〔2011〕34号)第二条第十一项第79目修订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包括车库、车位、样板房、售楼部、会所、商铺、写字楼等),除已使用或出租、出借外,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二、停止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税收政策服务措施的通知》(桂地税发〔2016〕26号)第四条第十五项第23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限价普通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选择分房产类型进行清算,享受单项税收优惠,也可选择整体清算,不享受单项税收优惠。”及第四条第十六项第31目“从2016年度起,企业拥有的投资性房产可选择按原值或按租金计征房产税,但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原值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