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平地税发[2010]第26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为了充分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强化土地增值税征管力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水平,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发[2008]第89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地税局、国土资源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定期通报情况,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做好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一)信息交换的内容和时间
1.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具体需求,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上一季度我市土地权属变更情况向地税局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每宗土地权属变更前后的权利人名称,坐落地址、土地面积、转让价格。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土地登记资料仅用于税收征管工作,地税局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2.市、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并将更新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以满足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需要。
3.国土资源局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土地的,涉及未提供相关土地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等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税局。
4.地税局在日常征管或稽查工作中,对纳税人申报地价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提请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评估。国土资源局所属土地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地税局的要求及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地税局确认后作为确定相关税种计税依据的参考,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
5.各级地税局在日常的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加强征管。
6.当与土地转让有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或其管理办法发生变化时,各级地税局应及时告知当地国土资源局,并负责解释。
(二)信息交换的方式
鉴于我市实际,目前可采用人工方式,如电子数据复制、文字资料复印等手段来实现信息的交换;将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双方合作程度的逐步加深,争取实现电子数据信息的自动共享或联合办公等方式。
地税局、国土资源局双方在开发税收征管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信息共享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标准尽可能统一数据项目和数据口径,确保数据共享工作在信息化的基础上有效实施。在采集有关数据指标时,要尽可能根据双方的工作需要,一并采集相关内容,切实做好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
二、加强监督,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规定,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源泉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转让、登记手续时,对未从地税部门取得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土地增值税完(免)税证明的,不得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也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及时将情况告知地税局。在办理手续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一联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2.地税局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局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检查。
三、凡在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出让、转让手续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市地税局互相传递信息,各县(市)区地税局应主动与本地国土资源局联系,共同商定具体的传递方式,共同做好土地税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