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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豫地税函[2009]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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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9]188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资料。
二、[条款废止]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审核,对清算资料齐全的,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对清算资料不齐全或分期开发项目在5年以上的,应在60日内审核完毕。
三、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在新的核定征收具体办法下发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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