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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豫地税函[2014]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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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豫地税函[2014]305号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新乡市隆基新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发〔2014〕150 号)收悉。对新乡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新乡市隆基新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原股东“新乡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新青浦置业有限公司”,在2007年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先对该问题明确如下:
对新乡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新青浦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新乡市隆基新上海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鉴于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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