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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梅地税函[2016]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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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梅地税函[2016]168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蕉华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严格核定征收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及省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管理


根据总局、省局相关规定,对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即时清算,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


二、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征收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扣除项目金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评估价格(即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于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按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纳税人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纳税人不能提供评估价格或购房发票的,各地不能一核了之,求快图省,应向当地国土、住建等部门查询取证,对查询取证后能取得有效凭证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应据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严控核定征收,防范税收流失


各地要严格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严格执行核定征收的规定。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规定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3]658号)第三条要求,通过向国土、住建等部门查询项目土地价格、参照当地建安造价标准及市局《梅州市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屋建安工程造价标准》(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等对项目情况进行具体的评估后,核定税额,不能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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