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以前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与《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省局《办法》为准。
二、根据省局《办法》第十条规定,经市局研究,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确定为:住房(别墅除外)为0.3%;各类别墅、写字楼、商用房等为2%。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省局《办法》的学习、宣传解释、纳税辅导及纳税检查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土地增值税税源登记、纳税申报和纳税清算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200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