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普通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划分标准
一、适用范围。《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住宅与其他住宅的 划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只适用于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做为区分普通标准住 宅与其他住宅的依据,不适用于其他部门。
二、划分标准。新建城镇职工住宅及商品房符合下列标准的按普通标准住宅对待。
(一)面积标准。套型住宅每套平均建筑面积在85平方米以下(含85平方米) 的列为普通标准住宅。
(二)装修标准。采用普通等级的装修,除卫生间、厨房外,以下内装修条件成 立之一者,不得列为普通标准住宅。1.壁纸(布),2.瓷砖,3.木制地板,4. 木墙裙,5.吊顶,6.喷涂,7.塑料贴面,8.其它高级装饰材料。
(三)设施标准。居室、卫生间设施应采用普通标准,凡有下列设施条件之一者, 不得按普通标准住宅对待。1.空调设施,2.高级厨房设施,3.其他高级设施。
(四)建筑标准。七层以下(含七层)采用砖混结构、“木制门窗。以下条件成 立之一者不得按普通标准住宅对待。1.非结构要求而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2.铝 合金等高级门窗,3.以贴面砖、马赛克等高级材料进行大面积外装修(城市规划部 门特殊要求除外)。八层以上(含八层)住宅采用铝合金门窗、国产电梯,外墙采用 较耐久的饰面材料,可视为普通标准住宅。采用进口电梯及特别高级建筑材料的不得 按普通标准住宅对待。
三、《标准》不适用于别墅、度假村。凡基建计划中列明为高级公寓、别墅、度 假村以及独门独院、别墅式住宅的,均不按普通标准住宅对待。
四、《标准》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