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月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三发[1995]195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1995]126号《转发<关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法字[1995]7号《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一条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经县局、分局审批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通知》第二条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开发,其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经县局、分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的房地产项目的审核,由县区财政、税务初审后报市财政局、税务局审核,再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由省统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