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转发<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月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宁地税三发[1995]195号)


注:文中彩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月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三发[1995]195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1995]126号《转发<关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法字[1995]7号《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一条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经县局、分局审批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通知》第二条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开发,其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经县局、分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的房地产项目的审核,由县区财政、税务初审后报市财政局、税务局审核,再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由省统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

— 更多提升 —

专题汇编实务难题
全国土增政策集锦成本分摊
土增26个争议专题收入确认
小白学土增拿地风险
土增精选答疑土增清算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