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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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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国税外发[1995]267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1995]143号《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文《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一条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由县局、分局审批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并报市局备案。
二、《通知》第二条对合作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由县局、分局审批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并报市局备案。
三、《通知》第三条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由县局、分局审批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并报市局备案。
四、《通知》第五条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由县局、分局核实后,免征土地增值税,并开具"转让房地产纳(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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