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工业企业兼并重组意见的通知
泰政发[2016]6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鼓励工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5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工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一、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市场需求和产业政策为导向,按照“市场引导、企业主体、政府协调、突出重点、优化配置”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健全服务体系,取消不合理规定,改善政府管理和服务,完善扶持政策,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体系,鼓励和引导企业自主兼并重组,实现转型发展,提升竞争实力。
(二)主要目标。
通过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健全企业有进有退的合理流动机制,加速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重点企业,大力淘汰落后产能和压缩过剩产能,促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不断提升产业集聚度。
1.企业兼并重组推进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减少,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壁垒逐步消除,加速形成“企业主体、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专业服务”的资产、股权转让交易服务体系和专业平台。
2.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财税、土地、职工安置等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备,帮助服务企业兼并重组的行政职能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
3.企业兼并重组实际效果进一步提升。建立完备的企业兼并重组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将一些本土企业向国内外龙头优势企业推荐,将有收购意向的国内外优质企业向本地企业推介,从而使企业兼并重组的目标性更强、成功率更高,进一步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优化产业结构。
二、重点任务
一是支持产能过剩行业中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市内外关联企业。鼓励和支持不锈钢、减速机、船舶、汽配、纺织、建材等产能过剩行业中有竞争优势的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方式兼并重组市内外关联企业,推动优质企业整合产能指标实现低成本扩张,推动资源利用率低、经营困难的企业加速退出。
二是支持重点企业围绕提升质量效益这一核心任务推进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远洋船舶修造、节能与新能源、电子信息等产业中的重点骨干企业强强联合,整合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推动行业龙头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以资金、技术、品牌等优质资源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战略性联合重组。鼓励重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组建战略联盟,打造区域共同品牌,推进资源整合配置。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抢抓“一带一路”战略机遇,加快“走出去”步伐,推进海外兼并重组,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整合资源,参与全球经济合作竞争。
三是支持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加强与行业前三强企业的高位嫁接。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找准在产业链、产品链中的定位,找到与行业前三强企业的利益契合点,推动与央企、跨国公司、百强民营企业等的高位嫁接和重组合作,主动吸引上、下游资金,推动与大企业、大集团股本结构、生产模式、营销渠道、管理架构等的深度融合,实现资金、技术、市场、管理、信息等资源的互通共享,培育新的比较优势。
四是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向产业链前后端延伸。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收购兼并行业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高校院所进行资本合作、嫁接重组,充分利用国内外的智力资源提升企业的研发水平和核心竞争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在运营维护、零售分销、现代物流、品牌运营等环节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引导企业从产品供应商向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变,为客户提供总集成、总承包服务和专业化集成方案。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1.贯彻执行国家、省产业政策,制定执行更为严格、更符合市情的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地方标准,规范行业准入,形成倒逼机制,引导产能过剩行业中的企业自愿兼并重组。建立实施行业准入管理机制,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整合内部资源,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低端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资源配置效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
2.对国家、省认定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中的企业,停止审批新建产能核增项目。对确需实施的技改项目和搬迁项目,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推动优质企业实施减量化兼并重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
3.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继续享受原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并可合并被兼并企业的用水、用电和排污总量,其中涉及税收优惠的按有关政策执行。兼并重组后,与核心企业有资本或品牌关联度的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企业的荣誉、税款入库数、品牌、无形资产等,经批准备案后可以统一纳入集团管理与共享。(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供电公司等)
4.对兼并重组成效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重点企业,在用地安排、项目申报、技术创新、人才引进、企业上市、债券发行、资金支持等方面优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加大兼并重组企业实施提高装备水平和创新能力、推动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化解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人社局、金融办、人行、银监分局)
5.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后的整合,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加强管理创新,实现优势互补、做优做强。(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6.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环境,取消或简化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项目审批、环评安评、生产许可、工商登记、资产权属证明等行政许可及审批事项,完善清单制度,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和透明度。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取消相关审批。兼并重组中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能评、排污、项目施工等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并取消、暂停、降低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对不能取消、暂停的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引导中介机构降低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券商承销费等服务性收费。(责任单位:市政务办、环保局、安监局、发改委、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住建局、物价局等)
7.设置快捷的“一条龙”服务,对保留的企业兼并重组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管理和便利化登记,避免互为前置条件,从简限时办理。对境外兼并投资项目,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以及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外,经省有关部门同意,可由属地备案。(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发改委、商务局)
(三)创新金融支持手段。
8.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引导各银行机构泰州分行以多种途径上争政策,扩大对兼并重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最高可至60%,并购贷款期限最长可至7年。鼓励银行业以银团贷款形式对兼并重组企业实施综合授信,满足兼并重组后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被兼并企业原银行债务申请停息、免息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人行、银监分局)
9.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定向权证、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筹措兼并重组资金或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对于暂时困难、未来现金流有合理市场预期的企业,通过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有效降低其债务负担和杠杆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银监分局)
10.建立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创新企业应收账款质押、专利权质押等反担保方式,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担保服务。引导担保公司调低担保费率,降低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成本。市、市(区)政府(管委会)转贷资金在为兼并重组企业办理贷款周转时,可适度放宽单笔资金限额。(责任部门:市经信委、金融办、银监分局、财政局)
11.探索由政府部分出资,与银行、证券公司、大型企业集团等合作设立专项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市、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融资机构、各类财务投资主体和其它社会资本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
12.鼓励上市公司或挂牌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加强资源整合,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兼并重组市内外企业。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对通过买壳、借壳上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13.加强对企业“走出去”兼并重组的融资支持,推动企业用好“外保内贷”政策,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鼓励“走出去”企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与“一带一路”国家及产能合作重点国别企业开展并购合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行、银监分局)
14.引导金融机构与企业自主协商、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金融债务重组问题。对3家(含)以上银行授信的被兼并重组企业,鼓励组建银行债权人委员会共同确定信贷管理措施,支持采用贷款核销、重组、收回再贷等方式,加快消化被兼并企业的存量不良贷款。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引导获得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资格的商业银行将更多不良资产打包进上级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对不良资产证券化成功试点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引进、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基金,积极推进“债转股”,提高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市银监分局、金融办、财政局、人行)
(四)完善土地管理政策。
15.支持兼并重组企业盘活土地资源,对被并购企业退出的划拨国有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政府收回。对用地手续完备的退出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对兼并重组企业土地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条件的经批准后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市和市(区)政府(管委会)推进的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如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16.经政府批准,市、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企业安置分流职工。(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17.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市、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经审核并报有审批权的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
18.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改建、扩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配套费,提高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
19.企业兼并重组中,对因历史原因导致权证资料不全的房产、土地,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合格,且没有权属纠纷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不动产权证。(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消防支队)
(五)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20.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妥善解决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突出问题。积极落实“工业十条”扶持政策,对企业兼并原没有产权隶属关系的市内外企业(机构),按完税交易额的5‰予以奖励,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更好地利用国家、省财政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关闭小企业等资金渠道,帮助兼并重组企业安置职工、转型转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经信委)
2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委关于企业兼并重组有关税费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好兼并重组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22.符合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企业重组行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优惠政策;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确认的非货币资产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破产、注销,可适用清算所得税处理政策,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保、法定补偿金。(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23.对企业兼并重组后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有基数的企业以上年度实缴数为基数,新办企业及享受优惠政策期满的外资企业以第一个整年度实缴数为基数,年度实际缴纳税金超出全市工业经济平均增幅,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3年内由市或市(区)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与市外企业实现兼并重组后,在泰州市新增加的投资视同原企业招商引资资金,所投项目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招商引资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
(六)妥善处理职工安置。
24.完善落实兼并重组职工安置政策,兼并重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被兼并企业及其分流职工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分流职工参加技能培训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市有关部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进一步落实促进职工再就业政策,建立健全用工档案,在其他企业相同或相近岗位招工时,优先推荐分流职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5.对实施兼并重组,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且裁员比例低于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泰人社发〔2015〕428号)中的有关规定给予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26.引导银行对兼并重组分流失业职工降低创业担保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和反担保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维持基准利率水平。(责任单位:市人行、银监分局)
(七)健全市场机制体制。
27.深化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快建立企业产权交易机制,促进产权顺畅流转。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清理取消妨碍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规定,打破地区和部门分割的格局,加强市场监督和执法,创造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工商局)
28.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除国家、省、市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一般性竞争行业兼并重组政府不干预。进一步放宽对民间资本的准入限制,打破各类行政垄断,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环境和体制环境。(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发改委、经信委、工商局)
29.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打破市场分割、地区封锁和利益藩篱,落实跨地区企业兼并重组所得税分配政策,妥善处理跨地区兼并重组的利益分配,协调解决跨地区企业兼并重组统计工作。市(区)同一区域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可以合并各类统计报表。对本市跨地区兼并重组为同一法人的企业集团由总部机构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集团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利益。对实行总量控制的行业,产能平衡指标优先用于兼并重组企业的项目建设和发展需要。(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发改委、经信委、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
30.完善落实企业跨国并购的扶持政策,建立为企业海外并购提供信息咨询、政策指导、资产评估、风险防范、文化融合等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具备实力的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规范企业海外并购秩序,加强竞争合作,指导企业制定境外并购风险应对预案,帮助企业降低境外并购风险,加快泰州企业国际化经营步伐。(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组织实施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细化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扎实高效推进各项工作。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是建立服务体系。建立由政府部门、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组成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公共服务平台,拓宽信息交流渠道,及时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信用评定、风险调查、行业发展、战略咨询、法律顾问、资产评估等全方位专业服务,为各类企业兼并重组依法高效处理资产关系提供便捷通道。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优选培育一批业务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推动中介服务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企业兼并重组的统计工作,探索构建企业兼并重组统计指标体系。加大引导力度,市有关部门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企业兼并重组专题对接活动。
三是规范操作行为。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兼并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程序,防范道德和信用风险。督促企业在兼并重组中保护职工、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设立金融法庭,完善“逃废债”联合打击机制,依法维护金融债权。督促企业加强信息披露,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确保兼并重组操作规范、公开、透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投资者兼并重组我市企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维护国家安全。
本意见如与国家、省出台的有关意见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