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二、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
三、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
01.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包括:
(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5)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02.土地增值税核准类优惠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核准类优惠包括:
(1)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以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
03.纳税人应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发现不符合优惠条件或不能按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