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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京建办[2008]7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解决好涉及民生的住房问题,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方针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可调整为20%.
五、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含)由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由4.86%调整为4.59%,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六、住房公积金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调整到80万元;对职工及其配偶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住房贷款、支付房租等原因提取公积金的,放宽每年提取的次数限制;对购买限价房和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调整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建委另行公布。
八、进一步加大政策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在施的530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和限价房建设,落实今年800万平方米建设任务,明年计划新开工政策性住房850万平方米,通过收购等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和限价房房源;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力度,做好保障性住房和限价房配租配售工作,积极开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进一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九、积极推动保障性住房、限价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贷款试点,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十、发挥区县政府主导作用,积极推进旧城区风貌保护和房屋修缮整治工作,加快实施门头沟、通州和丰台区棚户区改造,继续实施无城镇危房户工程,努力改善居民住房条件。
十一、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抓紧做好2009年保障性住房和限价房建设规划和选址工作,加大土地储备力度,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限价房土地供应。对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不完善,待建、在建项目集中的地区,适度从紧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供应。合理规划重点地区的大型公建选址和商用地产规模,适当加大生产性服务业土地供应力度,支持楼宇经济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十二、加强住宅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落实住宅分户验收制度和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同步交用制度,提供质量优良、配套完善、功能适用的住房。
十三、加强房地产市场服务和监管,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企业市场行为,完善二手房交易网签和资金监管制度,规范和发展二手房市场、房屋租赁市场。
十四、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和基础数据的整合、监测和分析,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由建设、财政、银行、税务、社保、公安等部门建立住房保障信息交换系统,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和限价房购租家庭的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管。
十五、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2008-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