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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平地税地[200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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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平地税地[2002]70号

税务所:


自2002年1月,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由专业税务所转入各征管所征收,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特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及纳税地点
1、纳税义务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纳税地点:根据土地增值税“凡有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的行为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向转让项目的企业核算地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税务注册登记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的规定,在我县注册的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到自己的注册税务所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登记
1、纳税登记时间: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以及主营或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单位,在签定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30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一个建设项目不论转让次数多少,只办理一次纳税登记手续。
2、办理项目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合建协议书)。
(2)土地受让合同(或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文件)。
(3)建设项目立项报告批复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批复。
(5)税务登记证。
(6)申请按季申报的综合开发企业还应提供资质等级证明。
办理普通标准住宅审批手续时还需提交首规委批准的普通标准住宅设计图纸(包括:每栋楼建筑总面积、每栋楼设计总户数、住宅装修标准、住宅设备标准)。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时间: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申报时间为自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起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申报手续(含零申报)。转让存量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交易手续时办理申报手续。
2、普通标准住宅的纳税申报:对经审核符合普通标准住宅标准,并已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开发项目,可不实行按季申报,但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含零申报)。
3、办理纳税申报时需由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
(1)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在建开发项目成本表、已完成开发项目成本表)等。
(2)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3)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商品房购销合同附本、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等)。
(4)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5)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需携带经审核的《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
(6)办理年度结算时还需提供年度结算报表。
(7)办理竣工清算时还需提供竣工清算表。
转让存量房地产的纳税人应提供
(1)房地产买卖合同、委托书、公正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权证。
(4)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5)有关的税费缴纳凭证(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交易手续费、评估费等)。
四、普通标准住宅审核
1、 凡在本市开发建设并出售普通标准住宅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的同时,持建设项目计划文件、普通标准住宅设计图纸(包括:每栋楼建筑总面积、每栋楼设计总户数、住宅装修标准、住宅设备标准)等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手续,并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填写《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
2、各税务所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市建委有关住宅初装修标准及建设项目计划文件、普通标准住宅设计图纸及纳税人填写的《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进行审核。普通标准住宅的平均每套房子的面积即整栋房子的总面积除以总套数应小于或等于120平方米。审核无误确认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地方税科。
3、未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不得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策。
五、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税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清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采取预征的办法组织征收。纳税人预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公寓、饭店、办公写字楼、综合楼等其他房地产依预售收入按规定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年度结利后一个月内和项目竣工清算后2个月内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清算期限为3年。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由市局统一安排,各税务所暂不进行清算。
六、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的审批
土地增值税的减免要按政策规定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进行审批。
七、土地增值税的报表和分析工作
1、报表名称:土地增值税征收进度表(手工表)
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项目季报表(手工表)
2、分析要点:
(1)本期土地增值税收入完成基本情况
(2)本期土地增值税完成情况因素分析
(3)税源情况综合分析
(4)对全年度收入完成情况进行分析预测
(5)提出现行政策及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3、报表时间:报表及分析于当年6月和12月底上报地税科。
八、土地增值税纳税资料的保管
对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各种资料及上报的报表资料,各税务所要按户装订保管,不得丢失。
各税务所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按期上报资料。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地方税科联系。
200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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