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平地税地[2002]116号
各税务所: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2]398号)精神,为加强我局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税源登记工作。要求各税务所对管辖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有开发项目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登记的,要补办登记及纳税申报手续。
二、做好普通标准住宅的审核工作。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标准住宅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三、做好税款的预征工作。对于未通过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认定的开发项目,要预征税款,所有项目均按收入的1%预征率进行征收。
四、做好涉税资料的存档工作。土地增值税自企业项目登记开始,由企业按规定提供的所有资料及《项目登记表》、《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都应归档保存。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申报时间为自取得销售许可证起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含零申报)。对经审核符合普通标准住宅标准,并已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开发项目,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含零申报)
六、做好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清算工作。按市地税(2002)305号文件《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管理办法》,对所有应纳土地增值税项目在该项目销售95%以上的,要求房地产企业对其项目进行清算,同时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计报告》。对部分项目在清算时可不出具审计报告:一是污染、扰民项目;二是国家征用收回的土地;三是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普通标准住宅;(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除此之外其它项目均由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项目清算进行审计。对中介机构资格的确认,所有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做清算工作,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如发现问题,可取消审计资格,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各税务所根据房地产企业销售情况及时提醒纳税人办理清算手续。
2002.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