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交易价格不公允被调整或者说是阴阳合同被查的案例。
先来梳理一下交易步骤:
1、2018年4月10日被查企业设立Q全资子公司福建世纪鼎宸电缆有限公司;
2、2018年4月19日被查企业与A福建鼎宸建设集团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交易价款125 296 000元,且履行了其中的付款条款。(根据《资产交易确认书》以及2019年2月28日《对账单》确认2018年4月12日至2019年2月20日共计20笔转账共计金额125296000元,付款人为鼎宸建设集团指定的付款人员)
3、2018年5月8日A鼎宸建设集团要求将2018年4月19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的被转让方变更为B福建中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A公司的关联控制子公司)
4、2018年5月9日被查企业与B中深建设公司签订《福建世纪鼎宸电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3000万元人民币将全资子公司Q鼎宸电缆公司100%股权转让给B中深建设公司,并做了股权变更登记。5、2018年5月11日被查企业与Q鼎宸电缆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将不动产转让给Q鼎宸电缆公司,合同金额67 923 809.52元,并做了产权登记登记。并按5月11日的交易金额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局审理认为,“你公司与鼎宸建设集团的一系列交易行为,实质是房产土地转让行为。双方交易的涉及金额是交易价款125296000元,而不是你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67923809.52元。你公司应以实际取得转让房产收入125296000元(含税)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少缴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相关税款”。仔细梳理后,我们发现被查企业在交易前设立全资子公司Q鼎宸电缆公司时,就清楚交易对方是A福建鼎宸建设集团,否则两者无股权关系但为什么名字都用的鼎宸。按理说接下来应该是以不动产增资到全资子公司Q,如果有合理商业理由,加之被查企业应该不是房地产企业,可以争取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子公司免契税等优惠政策,再进一步增值税也可以不征,完成后一段时间后再以股转方式转让子公司,由于有足够税亏,税负极低。首先是和交易对方A按真实价格约1.25亿签了《资产转让合同》;然后以3000万元人民币将全资子公司Q转让给B(估计是空壳公司,3000万的估值如何计算出来?)最后被查企业与已经转让成为B全资子公司的Q《不动产转让合同》,将不动产转让给Q,合同金额约6792万元,并按此价格申报缴税。被查企业估计觉得,这下子做低了5737万元,赚了大便宜,而且转让子公司Q给对方时,也是按3000万转的,总的价差也减少了看起来更加合理(被查企业所得税有足够税亏)。
但最致命的是,1.25亿不动产转让合同是实际履行了的,虽然产权登记时是按6792万元做的,但被查企业通过买方各相关关联方实际收款1.25亿元。当以上交易和证据摆在台面上时,“以股权转让隐藏房屋土地权属转让”真的是大大抬举被查企业了,其实就是比较混乱操作的阴阳合同交易。不知道被查企业是因为什么原因走逃失联了,只是看这混乱不堪的所谓筹划,出问题也是迟早的事情。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2〕140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二稽罚〔2022〕5号),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文书无法通过直接、委托、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5月31日
榕税二稽处〔2022〕140号 2022-4-29
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2796085264L):
我局于2021年5月7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一〔2021〕237号)(你公司又于2021年7月16日在连江县公安局签收)就你公司转让相关资产涉税问题进行检查。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2796085264L,以下称“你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1日,注册资本:108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顺金(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670312452X),财务负责人:王顺金(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670312452X),注册地址:福州市连江县经济开发区敖江园区,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连江县税务局,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你公司股东及投资比例为:林积銮(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6401044532),投资比例70%;福建南平亿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00784519053D),投资比例20%;王顺金(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670312452X),投资比例10%。本次检查就你公司转让相关资产涉税问题进行检查,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4月19日你公司与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宸建设集团”)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合同标的座落在连江县经济开发区敖江园区1幢、2幢、科技研发楼、车间、车间四[闽(2017)连江县不动产权第0025436号,不动产单元号:350122-019005-GB00007-F00010001](以下简称“不动产”),合同书立资产转让全部价款为125,296,000元(含税价)。2018年4月10日你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设立全资子公司“福建世纪鼎宸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宸电缆公司”)。2018年5月8日鼎宸建设集团给你公司出具指示函,要求将2018年4月19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的被转让方变更为福建中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深建设公司”)。2018年5月9日你公司与中深建设公司签订《福建世纪鼎宸电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3000万元人民币将你公司持有的鼎宸电缆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中深建设公司。2018年5月11日你公司与鼎宸电缆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将不动产转让给鼎宸电缆公司,合同金额67 923 809.52元。你公司在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转让鼎宸电缆公司股权给中深建设公司的交易时点为2018年5月9日,在连江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将不动产转让给鼎宸电缆公司交易时点为2018年5月11日。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2.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3.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指示函;4.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建中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福建世纪鼎宸电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5.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与鼎宸电缆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6.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资料;7.连江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资料;8.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等。根据2018年4月19日鼎宸建设集团与你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合同书立资产转让全部价款为125296000元(含税价)。根据双方指定收付款人银行账户交易情况、交易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对账单》、委托授权书情况、相关人员调查情况,你公司、鼎宸电缆公司等五方签订《资产交易确认书》、以及2019年2月28日你公司、鼎宸建设集团盖章确认《对账单》,确认2018年4月12日至2019年2月20日共计20笔转账共计金额125296000元,付款人为鼎宸建设集团指定的付款人员,收款人为你公司指定的收款人员,上述往来款均是双方对《资产转让合同》的履行。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对账单》;2.银行账户查询明细;3.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对账单》;4.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向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授权委托书》《指示函》;5.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福建世纪鼎宸电缆有限公司等五方签订《资产交易确认书》;6.连江县税务局提供申报资料;7.相关人员笔录情况等。经我局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为,你公司与鼎宸建设集团的一系列交易行为,实质是房产土地转让行为。双方交易的涉及金额是交易价款125296000元,而不是你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67923809.52元。你公司应以实际取得转让房产收入125296000元(含税)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少缴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相关税款,决定对你公司税务处理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5月增值税2570285.55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8514.29元。(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三条的规定,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应补缴2018年5月教育费附加77108.58元。(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51405.71元。(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4月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62648元。(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5月土地增值税17680207.39元。(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此次检查调增世纪电缆公司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48009523.8元,该公司申报2018年可结转以后年度亏损41125043.42元,此次检查该公司应补缴2018年度增值税三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合计数17999883.97元,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综上调整后,该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1115403.59元,责令你公司更正申报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应补缴的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连江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2796085264L)经我局对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连江县经济开发区敖江园区)转让相关资产涉税问题开展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2018年4月19日你公司与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宸建设集团”)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合同标的座落在连江县经济开发区敖江园区1幢、2幢、科技研发楼、车间、车间四[闽(2017)连江县不动产权第0025436号,不动产单元号:350122-019005-GB00007-F00010001](以下简称“不动产”),合同书立资产转让全部价款为125296000元(含税价)。2018年4月10日你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设立全资子公司“福建世纪鼎宸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宸电缆公司”)。2018年5月8日鼎宸建设集团给你公司出具指示函,要求将2018年4月19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的被转让方变更为福建中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深建设公司”)。2018年5月9日你公司与中深建设公司签订《福建世纪鼎宸电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3000万元人民币将你公司持有的鼎宸电缆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中深建设公司。2018年5月11日你公司与鼎宸电缆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将不动产转让给鼎宸电缆公司,合同金额67923809.52元。你公司在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转让鼎宸电缆公司股权给中深建设公司的时点为2018年5月9日,在连江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将不动产转让给鼎宸电缆公司时点为2018年5月11日。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2.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3.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指示函;4.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建中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福建世纪鼎宸电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5.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与鼎宸电缆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6.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资料;7.连江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资料;8.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等。根据2018年4月19日鼎宸建设集团与你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合同书立资产转让全部价款为125296000元(含税价)。根据双方指定收付款人银行账户交易情况、交易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对账单》、委托授权书情况、相关人员调查情况,你公司、鼎宸电缆公司等五方签订《资产交易确认书》、以及2019年2月28日你公司、鼎宸建设集团盖章确认《对账单》,确认2018年4月12日至2019年2月20日共计20笔转账共计金额125296000元,付款人为鼎宸建设集团指定的付款人员,收款人为你公司指定的收款人员,上述往来款均是双方对《资产转让合同》的履行。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对账单》;2.银行账户查询明细;3.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对账单》;4.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向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授权委托书》《指示函》;5.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福建世纪鼎宸电缆有限公司等五方签订《资产交易确认书》;6.连江县税务局提供申报资料;7.相关人员笔录情况等。你公司与鼎宸建设集团的一系列交易行为,实质是房产土地转让行为。双方交易的涉及金额是交易价款125296000元,而非你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67923809.52元。你公司应以实际取得转让房产收入125296000元(含税)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你公司少缴税款情况如下:增值税2570285.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8514.29元、土地增值税17680207.39元、印花税62648元,你公司少缴税款合计20441655.23元。经我局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委员会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你公司处以偷税金额合计20441655.2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220827.62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连江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4月29日
来源:福建省福州税务、财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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