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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金地税政[2007]50号)


注:文中彩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7]50号

(金地税公告2013年第3号废止了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对受理的机构名称进行了修改,现重新公布)


市局各涉税处室、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全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农税字〔2006〕38号)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方便纳税人缴纳土地增值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市区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以及纳税人不能提供购房发票但能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实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在二手房转让环节,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0.5%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个人二手房产权登记时,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免税)凭证,对未出具完税(或免税)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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