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丽政发[2014]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社会事业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民办教育是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属于公益性事业,发展民办教育是各级政府重要的工作职责。改革开放以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全市现有民办学校616所、在校生8万多人,超全市学校数50%,占在校生数近20%。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在丰富教育资源供给、弥补教育投入不足、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民办教育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等方面的论述,为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指明了方向,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尤其明确提出要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创造崭新的机遇。各级政府必须毫不动摇地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发挥市场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形成各种办学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政策环境,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开创我市民办教育新一轮发展的黄金时期。
二、积极推进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创新
(三)建立分类登记办法。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并形成差异化的分类扶持政策体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分类管理管理办法由各登记管理单位另行制定。
民办学校法人属性由董事会根据自愿原则选择,采用决议方式决定。法人属性选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新办民办学校按照本意见分类办法进行登记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在三年内分批次完成重新登记工作。
(四)健全产权归属制度。民办学校对举办者的投入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资产以及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办学期间不得分配办学收益,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继续用于教育事业;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按历史成本原则返还举办者原始及累积出资,仍有结余的,按办学效益和贡献给予举办者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余部分继续用于教育事业。营利性学校终止时,按照公司法和学校章程的相关规定处置。
(五)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方式举办民办教育。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学校。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出资、投资办学,或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民办学校教职工以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多种方式参与办学。
鼓励优质公办学校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公办学校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参与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混合所有制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校园、基础教育教学设施,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独立招生和颁发学业证书。现有的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要在三年内按照要求完成转制工作。
(六)规范民资办学准入。积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政府财政、税收等政策资源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允许社会力量在各个教育阶段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倡导在全日制教育领域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非全日制教育领域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允许在义务教育阶段适度有序放开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允许条件成熟的地方举办营利性中外合作培训机构。允许以多种形式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或开展境外办学。
(七)健全投资融资体制。健全民办教育投融资体制,支持民办学校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开展股权、债券等方式融资,帮助民办教育实现集约化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学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学校非教学设施作抵押发放贷款;允许利用收费权、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探索设立民办教育产业发展基金,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金融服务。探索组建由国资引导、民资参与的民办教育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对于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各地可建立贴息贷款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八)推进教育引资引智。鼓励各地加大教育引资力度。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推出一批重点项目引进民间资金建设优质学校。探索通过将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者零租金等方式,交由有教育情怀、管理经验和经济实力的教育名家或品牌教育机构通过市场机制办学,建设高端民办学校。
积极探索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相委托管理。鼓励将薄弱的公办学校交由优质民办学校托管,支持薄弱民办学校将管理权委托给优质公办学校。鼓励优质民办学校推进集团化办学。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扶植一批优质民办学校建立教育集团,拓展优质教育资源。
支持中外合作办学,鼓励民办学校引进国际先进教育品牌和优质教育资源,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试点开设国际课程。支持民办学校引进先进的国际教育质量认证体系和标准。
三、大力完善民办教育扶持优惠政策
(九)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力度。从2015年起,市财政整合现有民办教育资金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并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生均教育经费、保障教师待遇和专业发展经费、补助学校教学科研经费等形式对民办学校进行扶持,探索建立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专项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各县(市、区)也要设立适应民办教育发展需求的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健全公共财政扶持制度。市、县两级政府要根据民办教育的发展需求,健全政府财政补贴、助学贷款、基金奖励和捐资激励等制度。政府财政补贴制度要明确补贴的项目、标准,加强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学生资助制度,民办学校家庭贫困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校级助学金、奖学金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新购置电脑、多媒体、图书、课桌等教学设备,当地财政应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建设配套资金。探索通过丽水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吸纳社会对民办教育的捐赠资金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退出办学后的资产结余等资金。规范基金会的资金管理,健全基金会对民办学校及师生的奖励制度。
(十一)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向民办学校或社会组织购买就读学位、优质课程、科研成果、政策咨询、评估验收等服务的制度。当地政府将本行政区域户籍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近入学的,应当与接收学校签订委托协议并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拨付标准按照本区域同级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的一定比例执行,具体由各地制定。民办学校承担符合规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
(十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根据民办学校属性不同,依法落实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民办学校、幼儿园名下的土地、房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其土地、房产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并由财税部门出具免税联系单。企业和个人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出资人将房产、设备投入到民办学校,不征营业税、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项建设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用电、用水、用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相同政策。
(十三)落实用地优惠政策。民办教育用地与公办教育用地享受同等的用地优惠政策,各地要根据教育布局规划,预留民办教育发展空间。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优先保障捐资办学用地需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原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土地用途和教育用地功能均保持不变。营利性民办学校新增建设用地,一律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需改为出让的,按国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处理,出让金由原土地使用者支付。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学校,做大做强优质资源。
(十四)建立奖励激励制度。建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奖励激励机制,除捐资办学外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可按当年办学结余的一定比例计提,用于奖励举办者。专任教师具备同类学校教师任职资格的比例少于70%的民办学校,不列入奖励范围,且在各类评优评先、学校发展性水平评估等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市政府对为民办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社会组织,以及长期从事民办教育事业、教育教学业绩突出的校长、教师等,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扎实推进师资队伍建设
(十五)落实教师社保待遇。民办学校应配备具有教师资格、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各地要依法建立社会保险经费分担机制,落实民办学校教师社保待遇。积极实施职业员工制度。经有关部门批准聘用为职业员工,且符合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在职在岗的民办学校教师,按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按规定缴纳,由学校统一收取后向相关部门办理。教师人事关系委托当地人才管理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对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教师,基本退休费以档案工资为依据,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退休费。其他教师参加企业单位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民办学校及教师应按规定缴纳单位及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各级财政要通过一定比例标准的补助,支持民办学校建立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教师退休待遇。
(十六)提高教师工资水平。市、县两级教育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年6月份以前,向社会公布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线(最低标准)。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指导线(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平均岗位绩效工资的70%。民办学校应按照公办学校教师工资制度建立教师档案工资。民办学校教师经聘用为职业员工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员工档案工资,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后,书面通知本人,审批表送人才管理服务机构存档。
(十七)健全人事代理制度。民办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参加人事代理,人事代理作为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培训培养、社会保险、评优评先、岗位流转等重要依据。民办学校教师与任教学校签订一年及以上聘用合同后,由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学校、教师(申请人事代理人)与当地人才管理服务机构共同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人事代理手续每年8、9月份集中办理。人事代理费由当地财政专项补助,实行免费服务。
(十八)加大师资扶持力度。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委派到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工资由受援民办学校支付,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理,工资由聘用学校发放,社会保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聘用期满,可在编制许可范围内,经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批准,通过直接考核等方式由公办学校重聘。民办学校教师可在聘用期满后,参加公办学校的招聘考核,一经录用,符合规定的工龄、教龄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予以连续计算。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公办学校教师和教研、教科研人员,通过双向选择,自愿到民办学校支教的,允许所在单位为其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各地要对民办学校师资队伍进行分类扶持。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按需派驻优秀公办学校教师任教,工资、社会保险等人员经费均由当地财政承担。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组织派驻支教的公办教师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营利性民办学校组织派驻支教的公办学校教师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十九)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科研申报、评优评先、培训培养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各级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将其纳入统一管理。民办学校培养或引进的特级教师等各类高层次人才,任教期间可参照丽水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及教师队伍建设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府岗位津贴。民办学校要按照当年生均公用经费的10%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足额提取培训经费,确保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列入市培训计划的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财政补贴。各地要大力加强民办学校教师持证上岗培训,提高民办学校师资合格率。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民办学校教师在限期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逾期未能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不得从事课堂教学。全日制民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不作支教要求,公办学校教师在全日制民办学校任教,可作为其支教经历。
五、加快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二十)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要推行科学管理,落实管办分离要求,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决策机制和监事(监事会)监督制度,规范成员构成、议事规则和运作程序,明确董事会(理事会)和校长的权责,保障校长和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利。举办者选派参与董事会(理事会)的代表要熟悉和热爱教育工作。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按照章程规定治理学校。要推行民主管理,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
(二十一)依法保障招生自主权。民办学校要遵循国家相关规定,行使教学、招生、收费等办学自主权,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机构,聘任教职员工和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中高等学历及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设置专业,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可根据办学特色和需要,在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政策允许范围内,享受民办学校招生相关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通过面试等方式选择符合学校规划的学生。普惠性幼儿园根据办学有关规定或约定组织招生。
(二十二)依法规范收费自主权。按照优质优价、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分类的收费政策。非营利性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基准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优质学校,可按不高于基准价50%的幅度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其他学校按不高于基准价30%的幅度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营利性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享受部分政府财政补助(主要包括:政府优惠划拨土地、派驻公办教师、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及补贴或奖励、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其他政府优惠政策等)和以民办形式承办的公建配套幼儿园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按等级限额收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民办公助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和适当考虑发展等因素自主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民办学校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并向社会公示退费办法。各类学校收费标准应在收费前一周进行公示。
(二十三)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经依法验资确认后,足额过户至学校名下。出资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学校名下,不属于买卖、转让、赠予或交换行为的,只收取证件工本费。投入民办学校的货币资产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过户到学校名下,非货币资产要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过户到学校名下。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限期及时完成资产过户工作。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学校名下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学校出资人的产(股)权份额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
(二十四)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按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不同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执行公办学校的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执行《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出资者投入资产、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受赠资产和办学积累所形成资产要分别登记入账,定期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民办学校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公布审计结果。对接受政府经常性资助的民办学校,各级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开展财务专项检查。
(二十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民办学校均应按学费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一旦出现风险时,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偿还债务等支出。风险基金属于学校资产,实行专户存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风险基金。凡没有独立校舍的民办学校,风险基金最低必须提取并维持学费(保教费)年收入的7%。有独立校舍的学校,风险基金最低必须提取并维持学费(保教费)年收入的5%。
(二十六)加强教育教学改革。民办学校要始终把立德树人作为办学首要任务,切实改善办学条件,深化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升学校办学内涵。教育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质量管理和评估,创新载体引导民办学校积极升等创优,创建一批高质量有特色民办学校。鼓励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探索9年或12年一贯制办学模式,积极探索中职教育和高职教育衔接的“3+2”或“五年一贯制”办学模式,满足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六、努力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二十七)建立组织领导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职责,把民办教育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教育等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管理职责,切实履行职能,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八)加强教育综合治理和日常监管。加强平安校园创建,落实“三防”措施和监管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种伤害、火灾事故。切实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教育工作。完善民办教育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开展规范化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强化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健全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等制度,坚决查处存在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教育培训机构。
(二十九)加强教育督导和专业服务。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督导,完善年检、质量管理、信息公开、财务会计和审计监督等制度。市、县(市、区)两级教育部门要建立专门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配足配优工作人员,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强化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要促进民办教育协会等行业组织建设,探索政府职能委托和第三方评价制度,发挥各级民办行业组织自律、协调和服务的作用。探索建立教育科研、教学研究、教育评估等教育类社会组织,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指导和服务,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的民办教育管理机制。
(三十)营造优良的改革和发展环境。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发展成就的宣传表彰力度,大力宣传民办教育改革创新的优秀举办者、校长和教师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有利于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