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湖地税政[2007]54号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精神,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关于推进全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农税字[2006]〕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按增值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按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收入核定征收0.5%的土地增值税。同时,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从1.5%调整为1%。
200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