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
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5]10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为落实和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如何贯彻执行的几点要求明确如下:
一、根据我省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和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精神,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制定切实可行的房地产税收征管办法。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配合大局,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的税务稽查力度。
三、目前全省地税机关正在开展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大检查,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和国税发〔2005〕89号两个文件的精神,及时调整和补充检查项目,并将检查结论通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国土、房管部门。
四、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武汉市在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每半年公布一次本地区各级别土地上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税收政策。
(一)2年时间判定问题。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凡在2005年6月1日以后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以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作为其卖出房屋的时间。
(二)2005年6月1日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含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2005年6月1日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如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应持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各项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如销售非普通住房,或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房屋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地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定期提供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共同做好房、地产交易的契税征管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先税后证”的征收方式;对未出具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及时了解和掌握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的影响,并做出评估报告,于每季终了5日内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八、对于各级国土、房管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按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维持原经费补贴办法,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