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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7]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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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7]41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近年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认真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经研究,对有关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1、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在1%以内;
2、营业用房,预征率为1%至2%;
3、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1%至3%;
4、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0.5至2%。
各市地税机关,应在本通知规定的幅度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类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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