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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15]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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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地税发[2015]14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辽政发[2015]13号),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加快推进全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现将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梳理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鼓励学校组织开展实习实训及其他勤工俭学活动。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学徒,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应税服务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支持学校开展教学、技术研发和培训活动。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学校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支持社会力量资助现代职业教育事业。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职业教育学校,其接受捐赠的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鼓励企业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的责任。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政策


支持学校校区建设。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学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耕地占用税。符合条件的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事业的,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工作要求


全省各级地税、国税机关要提高落实现代职业教育税收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加大落实税收政策工作力度,支持我省职业教育事业发展。


(一)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收宣传月等多种方式,宣传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使职业教育院校和相关企业充分了解和掌握政策规定。


  (二)优化纳税服务。要增强服务意识,明确办理条件、办税资料、办理流程,加强政策辅导,提高工作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


(三)开展效应评估。全面掌握现代职业教育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做到税收政策评价反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深度调研与广泛了解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及时研究解决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客观评估政策执行效应,积极贯彻落实现代职业教育各项税收政策。


(四)加强国地税合作。通过联合开展税收宣传,召开合作联席会议,研究并落实统一执法尺度,共同调研并开展政策执行效应评估等方式,实现双方资源共享、服务联合、征管互助和执法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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