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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2019年2月27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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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2019年2月27日修订)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桂财税〔2019〕7号)文件要求,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2月27日修订)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6.6%(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核定征收率6.5%),其中:增值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税率为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1%。
个人转让自建自用或者购买满2年住房的,免征增值税。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为12.6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核定征收率12.55%),其中:增值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税率为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土地增值税5%,印花税0.5‰,个人所得税2%。
二、关于个人租赁应税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租赁住房,分摊后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3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租赁住房,分摊后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3-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2%。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2%。
3.个人租赁住房,分摊后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6.88%(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核定征收率为6.85%).其中:增值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税率为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2%。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分摊后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3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6%。其中:房产税4%,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1.5%。
5.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分摊后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3-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6.1%。其中:房产税4%,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2%。
6.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分摊后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1.7%(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核定征收率为11.6%).其中:增值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的,税率为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房产税4%,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2%。
个人租赁应税房产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应税房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依适用税额计征。
三、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其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符合条件的,各税种依法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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