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婺源旅游景区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饶地税函[2008]54号
婺源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婺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婺源旅游景区合并重组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婺地税字[2008]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江西三清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婺源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婺源大鄣山旅游有限公司参与重组江西婺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二、经实地核查,婺源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江湾景区和旅游集散中心,江西三清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思溪延村景区、灵岩洞景区、李坑景区和文公山景区,江西婺源大鄣山旅游有限公司以卧龙谷景区、百柱宗祠和汪口景区为标的资产投资入股江西婺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三清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婺源大鄣山旅游有限公司并未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江西婺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企业合并。经电话请示省局,省局明确,婺源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三清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婺源大鄣山旅游有限公司属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