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区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6.6%。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为12.65%。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土地增值税5%,印花税0.05%,个人所得税2%。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6.88%。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2%。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6%。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5%,印花税0.1%。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1.7%。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印花税0.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
三、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税种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16年2月22日起施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和租赁房屋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