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编制了《宜春市中心城区2006—2020年土地增值税部分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准备联合发布公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8月22日至8月28日。
2.信函方式邮寄至:宜春市文艺路8号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或宜春市宜阳大厦市住建局工程造价科,邮寄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宜春市中心城区2006—2020年土地增值税部分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2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我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赣税函〔2019〕6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和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宜春市中心城区2006—2020年土地增值税部分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宜春市中心城区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可参照本《标准》测算纳税人“建筑安装、基础设施、精装修”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建筑安装、基础设施、精装修”工程造价时,适用时间以房产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如竣工验收时间无对应工程造价的,按竣工验收年度向前追溯的原则,以最接近一个年度工程造价为准。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宜春市中心城区市2006—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 月 日
为配合宜春市中心城区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我公司受宜春市税务局的委托,按照双方事先商定的房产工程建安造价综合指标标准格式进行数据测算、统计分析、模块分类汇总、指数测算,编制历年房产工程建安造价综合指标(2006-2020年),以利税务部门作为参考依据,较为准确地对房地产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
一、主要编制依据及参考资料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GB50500-2013)
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GB/T50353-2013)
3.《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版)、《江西省市政工程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2006版)、《江西省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
4.《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4版)、《江西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4版)、《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版)
5.《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4版)、《江西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版)
6.《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6版)、《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版)
7.《江西省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6版)
8.人工费调整文件:赣建价发【2008】30号、赣建价【2009】19号、赣建价【2011】8号、赣建价【2013】5号、赣建价【2018】5号
9.工程造价计算建安费税金调整文件:赣建价【2005】2号、赣建价【2011】12号、赣建价【2016】3号、赣建价【2018】1号、赣建价〔2019〕1号
10.扬尘治理费文件:宜市建字【2018】75号、赣建价【2019】7号
11.人防部分文件:宜府办发【2006】14号、宜府办抄字【2009】34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44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582号、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
12.燃气部分文件:宜市价格字【2013】27号、赣发改商价【2015】1262号、宜市价格字【2015】54号、宜市发改价格字【2019】14号
13.江西省、宜春市中心城区市有关工程造价的其他各类文件
14.江西省宜春市中心城区地区房产工程项目的案例资料
二、本指标测算的方法及方式
1.依据江西省宜春市房产工程项目常见类型案例结合相应年度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宜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常见材料信息价及材料市场价进行经济指标的测算。
三、其他说明
1.本次测算经济指标仅为参考数据,由于工程建设项目各异,建设地地质情况不同等因素,经济指标数据存在浮动调整。
2.本次测算经济指标未考虑基础超深、地基换填、基础遇溶洞等特例情况,如项目发生须按特例实际发生情况增加。
四、本指标使用的一般说明
1.本指标仅供于宜春市税务局对房地产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工作的使用,不可用于其他用途。
2.为利于后期使用,本次表格内数据按四舍五入取整数编写。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宜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宜春市中心城区2006—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说明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宜春市中心城区2006—2020年土地增值税部分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制订《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宜春市中心城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规定“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赣税函〔2019〕60号)第四条第一点规定“对纳税人申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市(县、区)税务局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具体制定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在内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参考标准,据以计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和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公告》。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在宜春市中心城区工程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本《标准》测算其“建筑安装、基础设施、精装修”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参照《宜春市中心城总体规划(2008—2030)》,宜春市中心城区包括袁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风景管理区。
三、《标准》的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建筑安装、基础设施、精装修”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金额。如竣工验收时间无对应工程造价的,按竣工验收年度向前追溯的原则,以最接近一个年度工程造价为准。
四、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五、《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