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最终定性和查处,是办案人员依法、依案情,灵活处置的结果。通常情况下,稽查案件取证以行政相对人提供的、稽查审理确认的证据为准,外围证据多为辅助证据。本案情况特殊:行政相对人失联,稽查人员无法从行政相对人处提取证据。因此,稽查人员只能从第三方房产管理部门处取得主要证据,以商品房购买者提供的证据、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中的征管信息为辅助证据,形成证据链,对案件进行定性。
本案中,征管部门发现涉案企业存在偷逃税款嫌疑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已失踪,这对案件查办乃至税款的追缴,均带来了难度。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应建立房地产企业关键指标监控制度,对具有涉税异常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加强监管,以防患于未然。
其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状况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掌握企业银行资金的往来情况,以及时发现企业异常状态。
其二,关注开票金额突然增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及时了解其房产销售进度和售房款收取等情况,及时核查企业纳税申报真实性。
其三,对纳税申报异常、企业资金往来有异的房地产企业加强票据管理,必要时可改为由税务机关监督开票。
近日,厦门市地税局查处一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逃避纳税案件。该企业销售不动产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稽查部门经调查,认定该企业为偷税,作出补缴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共计2910.51万元的处理决定。因该公司人员失联,厦门市地税局依法强制执行,从企业银行账户中扣缴税款入库。由于该企业偷逃税款数额巨大,目前该案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房子售馨,开发企业玩“消失”
厦门S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企业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开发的 “X新城”一期、二期项目均位于厦门市区, 2007年1月、2008年6月“X新城”项目竣工验收。厦门市地税局于2010年7月对该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对该公司开发的“X新城”一期、二期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按照普通住宅11%、非普通住宅13%的比例实施核定征收。【点击学习:房企开发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各地都是如何界定的?】
2013年8月,S房地产开发公司在“X新城”项目尾盘销售完毕后,并未按照规定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费。随后,厦门市地税局征管部门启动纳税评估程序,书面通知该公司申报纳税,但发出去的通知却如石沉大海未有回应。经征管部门进一步确认,该公司2013年8月、9月共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149份,累计开具金额6299.15万元。企业对外销售的商品房均已在厦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但企业相关销售收入却并未列入账目,同时在限期内未按规定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点击学习:尾盘销售,房企税款计算&纳税申报的难题】
厦门市地税局征管部门随即将案件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调查。稽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对S房地产公司立案稽查。
根据前期征管部门反馈的信息,稽查人员首先着手查找S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但在该企业办公地址已无法找到企业相关负责人,无法下达检查通知书及相关文书。此时,征管资料中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电话已无法拨通。稽查人员转而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有股权转让关系的第三方企业、企业债权人联系,仍然无法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在通过多种渠道均无法联系到企业人员后,稽查人员只好采用对外公告的方式,履行税务文书送达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稽查人员检查过程中即使取得该公司相关资料,也无法获得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不能取得定案证据。面对僵局,稽查人员决定改变查办思路,采取外围突破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收入6000万元,却无申报纳税记录
稽查人员与国土部门、房产管理局联系,取得了S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发票办证联、以及产权证办理情况等外围资料。由于房管部门的数据可以直观、真实地反映S公司商品房销售的具体情况,稽查人员决定采纳外围取证中取得的资料作为定案依据。
调查结果显示,S公司2013年8月销售不动产共取得收入2689.15万元、2013年9月销售不动产共取得收入3600万元,合计总销售收入达6289.15万元。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表明,S公司2013年8月~9月销售的不动产,均已办理产权证,产权已发生转移,纳税义务也已产生,但该企业在此期间却没有申报纳税记录。稽查人员因此确认,S公司在项目售磬获得销售收入后,并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点击学习:新准则下,房地产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
结合第三方调查获取的信息和证据,稽查人员确认,该公司在纳税申报期内,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应缴纳的地方税费,并且情形恶劣,在税务机关通知其申报后仍拒不申报纳税,已构成偷税。
追缴税款,企业列入“黑名单”
厦门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S公司2013年8月、9月取得销售收入后不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S公司作出补缴各项税费共计1704.25万元,加收滞纳金33.33万元,处罚款1172.93万元,合计2910.51万元的处罚决定。
因S公司人员失联,厦门市地税局按照法律程序冻结S公司银行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企业银行账户中扣缴税款入库。由于S公司偷逃税款金额巨大,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厦门市地税局稽查部门依照稽查工作规程,将该案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中“情节严重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都将被列入‘黑名单’。”的规定。目前,S房地产开发公司已被列入厦门地税机关税收“黑名单”,同时,其相关信息也已录入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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