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意见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6]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已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现就抓好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一)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由20%调整为15%(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仍执行3%)。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商业用房、车库等)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至2%。上述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收入所属时间)执行。
(二)房地产项目规划用于学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建设的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企业待售开发房产、车库,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
(四)从2016年度起,企业拥有的投资性房产可选择按原值或按租金计征房产税,但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原值计征房产税。
(五)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六)企业发生股权变动,未导致房地产权属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后续转让房地产,按土地的历史成本确认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七)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发布)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市发改委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八)企业出现资金困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三个月。
二、抓好贯彻落实的相关要求
(一)渝府办发〔2016〕8号文件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意义重大,各区县局务必要深刻领会和准备把握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和纳税辅导,依法依规简化办税程序,不折不扣的抓好落实。
(二)各区县局应根据税收征管情况切实做好税收政策效应的评估分析,进一步优化完善贯彻措施,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