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二、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普通住宅销售5%,非普通住宅销售6%,其他不动产销售5%。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修改)和《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2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特起草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内容是明确“一、除保障性住房外,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4%,其他不动产销售3%。二、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普通住宅销售5%,非普通住宅销售6%,其他不动产销售5%。”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修改)和《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删除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修改)和《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的规定。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