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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办案时提供的一份合作协议,让检查人员重新审视企业的一次土地“划转”业务。涉案土地业务究竟是“划转”还是“转让”?企业账户收到的巨额款项是笔什么钱?随着调查的深入,谜底渐次揭开……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以警方涉黑调查提供的信息为线索,经过追踪核查,确认M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置业公司)通过少计转让土地收入、虚假申报的方式,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4247.24万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襄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3倍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税款、滞纳金已追缴入库,罚款已执行3188万元,余款税务机关仍在依法追缴中。2018年6月,襄阳市公安局经警支队侦办M置业公司负责人范某涉黑案件时,到襄阳高新开发区税务机关了解该公司处置名下A地块时的涉税申报情况。税警双方在交换信息时,襄阳市公安局经警支队提供了X投资公司出具的一份与M置业公司及其负责人范某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以及X投资公司、M置业公司和其子公司Z房地产公司三家企业对协议相关款项的情况说明。在协议中,三方约定,M置业公司设立子公司Z房地产公司,并将A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Z房地产公司。约定转让价格为54008.71万元,这一价格包括土地已发生成本21125.00万元、欠缴土地出让金9883.71万元,土地过户税金6000.00万元,土地溢价款17000.00万元。X投资公司负责为Z房地产公司筹集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过户税金,以及地块开发、建设需要的项目资金,并在A地块过户到Z房地产公司后,收购其51%的股权。协议还明确了三方关于A地块拆迁、合作开发项目,以及收益分配等事宜。
税务人员发现,M置业公司2017年已经以划转A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名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这些信息与警方提供情况并不相同,襄阳高新开发区税务机关认为M置业公司存在偷逃税款嫌疑,且涉案金额较大,于是将这一线索移交襄阳市税务稽查部门。稽查部门迅速组织骨干,成立专案组,对该企业立案调查。专案组确定了三个核查方向:调查M置业公司当年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针对M置业公司负责人涉嫌涉黑违法已被羁押,账务资料已被调取的情况,与公安机关协调,调阅M置业公司账簿资料;要求M置业公司依法配合税收检查,同时实施外围调查。检查人员了解到,2017年9月,M置业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无偿划转A地块土地使用权给其子公司Z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随后 M置业公司以当时土地评估价42726.36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费,Z房地产公司随后办理了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
而公安机关提供的X投资公司、M置业公司及Z房地产公司的情况说明资料中显示,按照三方协议,2017年11月~2018年5月,X投资公司共取得信托贷款59560.4万元,并以统借统贷形式全额支付给Z房地产公司,用以向M置业公司支付土地转让的相关费用和后继开发项目,相关款项的说明资料中同时还有一条信息——X投资公司委托H建设公司向M置业公司支付与A地块相关的款项9214.57万元。A地块土地使用权究竟是划转还是转让?为何一笔土地业务牵扯了M置业公司、Z房地产公司、X投资公司和H建设公司4家企业?H建设公司向M置业公司支付的9214.57万元是什么钱?M置业公司为何没有申报纳税?由于涉案的4家企业中X投资公司和H建设公司在外地。检查人员决定先对两家本地企业M置业公司和Z房地产公司实施核查。检查人员按计划调阅M置业公司账簿,核实企业与土地业务相关的账载情况。另一方面,根据线索对Z房地产公司实施核查,了解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实际情况。检查人员约谈了Z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Z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开始时坚称A地块土地使用权是M置业公司划转。检查人员向其出示了三方协议和相关款项情况说明等证据,并向企业人员作了税法宣传。经过做工作,Z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承认,三方协议中情况属实,A地块对外称划转,主要是母公司在申报时可获契税减免。实际情况是,按照三方约定,M置业公司将A地块转让给Z房地产公司。同期,X投资公司购进Z房地产公司51%的股权,以此实现地块使用权有偿转移。Z房地产公司人员称,X投资公司委托H建设公司向M置业公司支付的9214.57万元款项,是转让A地块的部分土地款。但随后检查人员核查M置业公司账簿却发现,其中并没有9214.57万元土地款的入账记录。检查人员调取了M置业公司银行账户流水,经核实2018年3月~5月期间,H建设公司确已分6次向其支付了9214.57万元。检查人员于是约谈了M置业公司财务人员,但企业财务人员却表示没有拿到9214.57万元银行转账单据,也不知该款项用途,因此没有入账。综合前期调查结果,检查人员判断,涉案的A地块土地使用权转移应属有偿转让行为,并非无偿划转给Z房地产公司使用。由于M置业公司负责人范某已被公安机关异地羁押,检查人员无法直接了解情况。为进一步核实取证,检查人员决定对X投资公司和H建设公司实施调查。对H建设公司调查的过程中,检查人员了解到,2018年3月,H建设公司开始承包Z房地产公司投资的建筑工程。Z房地产公司分几批向H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共18214.57万元。同期,X投资公司与H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明确H建设公司向X公司提供借款,金额不超过19000万元。2018年3月~5月,X投资公司先后出具6份委托支付函,委托H建设公司向M置业公司分6次支付9214.57万元。并明确,这是X投资公司向H建设公司所借款项的一部分。检查人员在随后的调查中提取了Z房地产公司支付H建设公司工程款的往来账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同时还调取了H建设公司向M置业公司支付9214.57万元款项的往来账目、X投资公司向其开具的委托支付函,以及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资料。仔细梳理这些凭证资料,检查人员发现,H建设公司分6次向M置业公司支付款项时,每次都是在账户收到Z房地产公司支付预付工程款的当天,就收到X投资公司的委托支付函,并于当天将相关款项支付给M置业公司。结合前期警方提供的三方合作协议、对X投资公司和H建设公司的调查情况,X、H两家企业所签借款合同、X投资公司出具的委托支付函和相关人员言证等多项证据,检查人员确认,X投资公司经第三方H建设公司“绕道”支付给M置业公司的这9214.57万元,应是M置业公司转让A地块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土地款收入。
依照调查取证的结果,检查人员确认,M置业公司通过X投资公司委托第三方H建设公司支付“借款”的方式,少计转让A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9214.57万元,襄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并处少缴税款3倍罚款的处理决定。M置业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对处罚有异议,遂提出听证申请。襄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召开案件听证会。听证会上,企业认为,9214.57万元是X投资公司委托H建设公司支付的借款,H建设公司以“其他应收款”入账,属于往来账目,并且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凭证等资料上没有注明是土地价款。因此,不能认定9214.57万元是M置业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也不能因此证明M置业公司有少计收入行为。对此,检查人员指出,H建设公司受托支付9214.57万元款项的往来账目以及银行流水信息,虽未写明这笔资金是土地转让款,但X投资公司、Z房地产公司与H建设公司,以及H建设公司与M置业公司之间的往来业务账目、银行转账凭证记载的信息并不孤立存在。结合三方协议中X投资公司负责筹集土地转让金的条款、X投资公司出具的委托支付函和实际委托支付的金额,以及X投资公司与H建设公司的借款合同等证据,不难发现,X投资公司向M置业公司支付款项有清楚的原因与动机,其与H建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委托其付款给M置业公司,H建设公司实质上只是一个“通道”,这一行为的实质,是X投资公司按协议约定向M置业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综合相关人员言证和调查物证,M置业公司获得的9214.57万元,其性质就是土地转让金。面对检查人员有理有据的论述和翔实的证据资料,M置业公司最终承认了以无偿向子公司划转A地块掩人耳目,实则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并少计9214.57万元土地转让收入的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更多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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