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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无产权地下停车位永久使用权,土增清算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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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转让无产权地下停车位永久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清算如何把握?

地下车位税会处理


1.房企转让非人防地下车位使用权,各税种如何处理?

2.地产企业车位的税会处理分析

3.房企地下车位不同处置方式的税务处理

4.房企人防车位两种业务模式如何财税处理?

5.官方:车位各税种税收处理最新口径


财行处意见:2014年11月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地税字[2014]159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可售地下车库(位),已取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按照非住宅类型房地产清算。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建筑和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不可售地下车库(位),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以产权转移登记、公证部门公证或在房地产项目显著位置公告并被全体业主知晓为判断依据),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不可售地下车库(位)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享有的成本费用也不予扣除。

2020年11月总局财行司2020年第1-30期财产行为税工作周报“问题解答”与“政策指导”汇编中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转让无产权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应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计算收入,并扣除相应成本费用。无产权地下车位原则上应分摊土地成本。



综上所述,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无产权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我区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作出调整。为了保持全区转让无产权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预征和清算政策执行的对应性和一致性,以及综合考虑总局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后我区各地执行新政策的实际情况,我处给予以下执行意见:执行时间原则上把握“老项目用老办法,新项目用新办法”,即对于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清算政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地税字〔2014〕1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处理,同时不纳入预征范围:
“三、关于地下车库(位)清算处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可售地下车库(位),已取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按照非住宅类型房地产清算。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建筑和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不可售地下车库(位),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以产权转移登记、公证部门公证或在房地产项目显著位置公告并被全体业主知晓为判断依据),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不可售地下车库(位)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享有的成本费用也不予扣除。”
于2021年12月3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清算政策按照总局财行司2020年第1-30期财产行为税工作周报“问题解答”与“政策指导”汇编中答复处理,同时纳入预征范围。
无产权地下储藏间比照无产权地下车位执行。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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