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拟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3年1月15日之前,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反映,并请注明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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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解读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均为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14日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进行了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我局决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当按房地产的类型分别核算收入,适用相应的预征率计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预征率2%-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2%-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 2%-4%。各市税务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并报省税务局备案。”的要求,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我局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均为2%。
三、《公告》执行的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预征率计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于月(或季)末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执法管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