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预征率计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菏泽市范围内执行以下预征率: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均为2%。
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