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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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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阳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揭市地税发[2008]240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局内各单位:


《揭阳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12月1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揭阳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负有缴纳土地增值税义务的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源零星的,可依法委托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代征。
第四条 纳税人在房地产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前转让(预售)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取得收入的,应就该部分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应(预)缴土地增值税=转让(预售)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2.5%。
第五条 已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后,必须及时自行清算,办理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少于应缴税额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税款;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多于应缴税额的,由税务机关依法退还多缴部分的税款。
第六条 对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转让已使用的房地产,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能反映房地产成交价格和各项扣除项目金额的合法、有效凭证及相关资料,并确保有关凭证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未按规定如实提供上述有关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其房地产价格,并按适用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即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房地产计税价格×征收率。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转让已使用的房地产,其土地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2.5%。
第八条 纳税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转让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并按规定期限到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九条 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揭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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