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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土地增值税有关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对制发的土地增值税有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不再作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23年*月*日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防止征管过程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问题,引导纳税人据实申报税款,公平存量房交易税负,舟山市税务局对2023年4月1日前制发的土地增值税有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结果,本《公告》决定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第二条规定具体内容为“二、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 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情形的,核定征收率为5%。”该条款废止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自2023年6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不再依据本《公告》废止的条款进行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