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10〕53号)及《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2号),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公告如下:1.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2.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3%。
3.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