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龙游县税务局
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商业性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游县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税收营商环境,规范我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个人转让商业性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个人转让商业性旧房及建筑物,其单项资产计税价格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转让建筑面积在1000㎡(含)以上的,土地增值税实行按规定计算征收;其单项资产计税价格在1000万元以下且转让建筑面积在1000㎡以下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2.2%。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除保障性住房外,预征率暂按普通住房2%、非普通住房2.1%、商用房2.2%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知》(龙地税函〔2011〕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游县税务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