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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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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为进一步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
二、保障性住房,由纳税人提供政府出具的保障性住房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分局(所)审核后,暂不实行预征率征收方式。
三、《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6号)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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