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28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本文下发之日起,除已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再审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地已上报未批准减免的也不再审批,应当尽快恢复征税。
二、1996年以来,部分盟市未能随着城镇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致使收入规模长期偏低,未能有效地发挥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因此,各地要针对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不合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偏低、增量不足的状况,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其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等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及时、合理调整土地等级和单位税额标准。
三、各征管局要加大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力度,特别要注意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及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转让的土地增值收益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在房地产转让后,要予以清算,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