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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废止、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0号建议的答复函

陕税函[2020]79号

尊敬的李金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移民搬迁安置房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建议》(第40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与关心,对您所提的建议,我局结合工作职责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移民搬迁安置增值税政策
您在建议中所提出的移民搬迁安置,是由乡镇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将不动产产权转移给安置户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销售不动产”业务,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相关税收政策缴纳增值税。具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处理:
(一)该笔拆迁补偿安置款由政府直接发放给被拆迁安置户,由安置户用补偿款向房地产企业购买安置房。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安置户取得的该笔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价款据实缴纳增值税。
(二)对被拆迁安置户实行“拆一还一”情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若属于此种情形,则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增值税销售额,同时可以将对应的销售额作为拆迁补偿费用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二、进一步加大扶贫帮困力度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近几年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惠民、惠农措施,全力以赴助力脱贫攻坚。其中,现行政策规定中涉及支持脱贫攻坚的税收优惠政策多达101项,48项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的,涵盖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扶贫捐赠等六个方面。此外,累计出台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措施中改善民生的多达44项,支持“三农”的达14项,我局积极宣传落实,确保符合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于您所提出的建议,我局将及时向税务总局反馈,作为对现行政策落实情况的反馈和有效建议,力求最大程度助力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税务力量。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并恳切希望您能一如既往的关心、理解、支持全省税收事业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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