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松岭路**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08****号,地号:***,土地面积:200667.70平方米,部位***)及地上附着物(草皮、树木、岗亭等)抵债应缴税款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三十四条以及山东省地税局2017年第5号公告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税收法规。【点击学习:土地使用权司法拍卖,税费承担主体应该是谁?】(2019)鲁02执恢18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确定按流拍价316020000元抵债。316020000/(1+5%)*5%=15048571.43元15048571.43*7%*50%=526700.00元15048571.43*3%*50%=225728.57元15048571.43*2%*50%=150485.72元316020000*0.05%*50%=79005元。316020000-15048571.43=300971428.57120000000(土地)+3600000(契税)+(526700+225728.57+150485.72+79005)(税金)=124581919.29元300971428.57-124581919.29=176389509.28元176389509.28/124581919.29*100%=141.59%176389509.28*50%-124581919.29*15%=69507466.75元以上土地转让环节应交税款合计:85537957.47元你单位应于接到本通知10日内到崂山区税务局缴纳上述税款,逾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并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如对我局的决定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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