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
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2023年第1号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废止《遂宁市地方税务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遂宁市地方税务局 遂宁市财政局2016年第2号公告)。
本公告自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
2023年6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2023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遂宁市地方税务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遂宁市地方税务局 遂宁市财政局2016年第2号公告)中“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与四川省税务局公告内容不一致。为确保税务执法依据的合法有效,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规定,决定全文废止《遂宁市地方税务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遂宁市地方税务局 遂宁市财政局2016年第2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