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
浙建站定[2016]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精神,结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的规定,经测算,现对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予以公布,并做如下说明:
一、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费用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的有关规定
1.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括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建建发〔2015〕517 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内容。
2.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上限、中值和下限费率分别对应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化工地增加费费率。
3.企业管理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内容,套用时不再区分工程所在地,按统一费率执行。
4.建设工程概算的综合费率包括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规费等费用,其中企业管理费包含内容同上。
三、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增值税按征收率确定。计取税金时应根据工程所在地不同,计算相应的附加税费。
四、本通知附加一、附件二适用于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附件三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
五、除本通知上述规定外,其余均按现行费用定额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本通知与建建发〔2016〕144号文同步执行。
附件二:建设工程概算取费费率表
附件三:简易计税方法下税金税率表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