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调整城建税等税(费)种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4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建税等税(费)种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45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调整了营业税、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方便纳税人,便于基层地税机关操作,降低征纳成本,结合《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双定户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冀地税传[2008]9号)的相关规定,省局决定从2009年1月起,调整城建税等8个税(费)种的缴纳期限。现将调整后地税机关征收的19个税(费)种的申报缴纳期限统一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只对汇总缴纳或核定征收)、烟叶税、土地增值税(只对按月或按季预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为每月(或季首月)1至15日。
二、申报缴纳期限为每月(或季首月)1至15日的税(费)种共有11个,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只对双定户)、企业所得税(只对按月或季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只对按月或按季预缴)、印花税、烟叶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工会经费。
三、车船税等其他税(费)种及个人所得税(对非双定户)、企业所得税(对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对项目清算)的申报缴纳期限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税费缴纳期限变更后,省局将统一调整征管应用系统的相关数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23日


以上内容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 更多提升(点击彩色字体查看原文) —
专题汇编实务难题
全国土增政策集锦成本分摊
土增26个争议专题收入确认
小白学土增拿地风险
土增精选答疑土增清算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