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地税发[2008]2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衡水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把做好清算管理工作作为土地增值税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将《衡水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落到实处。
二、对纳税人有《衡水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简单的均以核定征收的方式对其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应以按帐核实清算为主。
三、各单位于1月15日前将本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领导小组及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小组人员名单上报市局税政三科。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