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技术开发公司取得土地拆迁补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你局《关于沈阳市技术开发公司取得土地拆迁补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请示》(高新地税发[2013]1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建设单位支付给被拆迁单位的拆迁补偿款,若被拆迁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依法不征收营业税或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取得的补偿款可不开具发票。支付补偿款的单位可凭补偿协议、付款证明以及政府收回土使用权文件等能够证明款项实际支付,且依法不征收营业税或不属于营业税征税项目的其他证明材料计入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
此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