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沈阳市技术开发公司取得土地拆迁补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沈阳市技术开发公司取得土地拆迁补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你局《关于沈阳市技术开发公司取得土地拆迁补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请示》(高新地税发[2013]1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建设单位支付给被拆迁单位的拆迁补偿款,若被拆迁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依法不征收营业税或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取得的补偿款可不开具发票。支付补偿款的单位可凭补偿协议、付款证明以及政府收回土使用权文件等能够证明款项实际支付,且依法不征收营业税或不属于营业税征税项目的其他证明材料计入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
此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5日


以上内容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 更多提升(点击彩色字体查看原文) —

专题汇编实务难题
全国土增政策集锦成本分摊
土增26个争议专题收入确认
小白学土增拿地风险
土增精选答疑土增清算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