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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中心城区2006-2020年土地增值税部分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发布宜春市中心城区2006-2020年土地增值税部分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2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我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赣税函〔2019〕6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和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宜春市中心城区2006-2020年土地增值税部分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宜春市中心城区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可参照本《标准》测算纳税人“建筑安装、基础设施、精装修”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建筑安装、基础设施、精装修”工程造价时,适用时间以房产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如竣工验收时间无对应工程造价的,按竣工验收年度向前追溯的原则,以最接近一个年度工程造价为准。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宜春市中心城区市2006-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宜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宜春市中心城区2006-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宜春市中心城区2006-2020年土地增值税部分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制订《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宜春市中心城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规定“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赣税函〔2019〕60号)第四条第一点规定“对纳税人申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市、县、区税务局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具体制定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在内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参考标准,据以计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和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公告》。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在宜春市中心城区工程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本《标准》测算其“建筑安装、基础设施、精装修”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参照《宜春市中心城总体规划(2008-2030)》,宜春市中心城区包括袁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风景管理区。
三、《标准》的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建筑安装、基础设施、精装修”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金额。如竣工验收时间无对应工程造价的,按竣工验收年度向前追溯的原则,以最接近一个年度工程造价为准。
四、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五、《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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